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创新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集聚创新要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着力培育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制定本措施。
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方式
1.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省级科技专项资金每年安排2亿元,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布局,支持企业、中央驻冀科研院所牵头转化一批国内外创新水平高、行业带动力强、能够形成经济新增长点的重大科技成果。
2.支持吸纳引进重大技术成果。支持企业承接重大创新项目,转化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成果,参与国际国内标准的研究与制定。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我省企业作为科技成果受让方,单项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按照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超过100万元的部分给予最高5%的补助,每项最高可补助100万元。其中,科技成果来源于京津的,单项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给予最高10%的补助,每项最高可补助100万元。
3.鼓励高层次人才到河北创新创业。对全职到我省工作的诺贝尔奖等世界知名奖项获得者、两院院士和发达国家院士等,给予每人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200万元安家费补助。对全职到我省工作的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高层次领军人才,视人才项目落地需求,给予每人200万元至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和100万元安家费补助。对海内外顶级高层次人才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省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给予500万元至2000万元支持资金。
二、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激励
4.深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采取对外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并简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管理程序。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不上缴国库,主要用于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报酬奖励以及开展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5.优化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高校、科研院所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不低于70%现金收益或者股权的奖励、报酬,对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所兑现个人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高校、科研院所正职领导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可以按规定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奖励和报酬。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3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对高校、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探索在企业上市时豁免向社会保障基金转持。
6.开展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高校、科研院所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等事项;合同未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等事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高校、科研院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
7.开通成果转化职称绿色通道。支持科研院所、高校等设立成果转化岗位,主持完成科技成果转化、直接转化收益达到相应规定要求的,可以不受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任职资格限制,通过绿色通道,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科技人员可以破格评聘,不受岗位和职数的限制。
8.支持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可按规定取得相应收入。在岗创业或兼职的,兼职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离岗创业的,不核减原单位离岗科技人员工资等财政经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
9.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科技成果转化单位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三、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10.打造国家技术转移河北(正定)中心。依托河北省科技成果展示交易中心,打造线上线下、展示交易与成果转化产业化相结合的全链条国际化平台,构建全省统一、覆盖省市县三级、联通京津冀的技术转移服务网络。建立项目需求库、成果供给库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设立技术产权交易机构,与上交所、深交所共建路演分中心。平台实现的交易成果优先获得河北省天使投资基金、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
11.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培育、建设与引进一批高水平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30万元的资金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向省内企业转移的科技成果,按不高于其促成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年度最高可补助50万元,其中,对促成成果交易做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应按照不低于补助资金的30%予以奖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其技术合同登记额的1‰给予补助,年度最高可补助20万元。
12.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支持建设、认定一批省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广泛开展专业化、职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对每个基地开展人才培养活动给予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加快培育发展技术经纪服务行业,探索设立初、中、高级技术经纪专业职称,将我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技术转移转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纳入技术经纪专业职称评价范围。
13.做强“科技成果直通车”品牌。将“科技成果直通车”打造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常设载体,搭建国内外高水平科技成果与高质量科技企业的精准对接平台,构建围绕成果转化不同阶段开展差异化支持新模式,按专业或领域组织开展常态化的系列展会、路演、对接活动,对接成功的成果优先列入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予以支持。
四、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和产业化载体
14.加强河北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重大需求,将研发作为产业、技术作为商品,构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产业技术研发体系,打造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和高端产业发展的推进器。依托研究院,设立产业技术研究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孵化投资基金,鼓励建设一批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企业孵化等创新创业服务。
15.支持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推动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建设,为成果转化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仪器设备等服务。支持各类投资开发主体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多层标准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对购买多层标准厂房、孵化器房屋的企业,可以分割转让对应的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6. 打造科技成果产业化高地。将省级以上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打造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载体,建设成为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主阵地。围绕发展壮大特色产业集群,引导科技成果对接地方特色产业需求,培育认定一批有特色、有竞争力、有新增长点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积极发挥河北·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作用,在示范区内建设一批产学研相结合的中试熟化和产业化基地,提供技术集成、中试熟化与工程化服务,打造承接京津成果转移转化的载体平台,与科技部和京津创新资源集成联动,争取重大科技成果在示范区落地转化。
17.强化雄安新区引领带动作用。集成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推动雄安新区在体制机制、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体系构建、创新生态营造等方面先行先试,深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科研人员收益分配改革、科技金融结合等工作,开展国家科研管理“绿色通道”改革试点,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模式。
五、强化科技成果产业化金融支撑
18.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省科技创业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子基金群,实现全省全覆盖。建立天使投资奖励制度,对于股权管理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在全省各市、国家级高新区建立专业科技金融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精准金融咨询服务。与上交所等共建常态化合作平台,开展融资对接、科创企业培育活动。支持银行开发科技信用贷金融产品,完善“科创贷+风险资金池”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险种,对投保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高给予保费金额50%的补助。
19.探索建立联拨联投机制。推动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经费与省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省科技创业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实现联动,对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中形成的技术成果在产业化过程中,省属科技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优先给予支持,形成财政资金与股权投资联合支持机制。
20.加大科技创新券投放和支持力度。简化兑付程序,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用券额度,把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范围拓展至京津及全国优质科技研发资源。促进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购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试、检验检测、成果评估等服务, 按照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合同金额的最高50%兑付创新券,对于使用“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按使用费用的最高100%兑付。